因在追尾事故中,人、车严重受损,但汽车安全气囊却没有打开,本网今天获悉,受伤司机任先生将所驾汽车的销售商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3335.64元、伤残赔偿金19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任先生在起诉中称,2008年5月5日凌晨1时,自己驾车在莲石东路莲玉桥西南出口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原告头部被猛烈撞击,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曾三度向原告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后,最终经抢救无性命之优。经司法鉴定,原告在该事故中构成X级伤残。
任先生称,自己驾驶的汽车是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购买的,并配有安全气囊。但在事故中,自己严重受伤,且汽车损毁以致无法使用。然而汽车的安全气囊却没有打开,没有起到一丝的保护作用。
任先生认为,汽车的安全气囊必定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导致在车祸发生时安全气囊没有打开,并进一步导致其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给其本人及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商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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