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是一大创新。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限定在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有过错,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和异地业务的开展。但是,草案没有涉及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在设立条件上的区别条款。从市场经济主体趋利避害的本能,专业服务机构为什么还要选择普通合伙另外,如果允许两个人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因为合伙人仅对自己业务范围及过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可能疏于相互监督,对于社会公众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对于外部债权人缺乏应有的保障。
因此,对于规模较小的专业服务机构,初期似乎只能采用普通合伙,经营一定年限之后(比如五年),合伙人的出资额达到一定限额(比如100万元)以上,方可转为有限责任合伙。而对于规模较大的专业服务机构,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也应当有具体规定,如合伙人的初始出资额应达到一定限额(比如200万元)以上、合伙人人数达到一定限额(比如5名)以上。在目前尚未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穷尽合伙财产”之后方可追究合伙人个人的赔偿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在对于合伙人的保护方面,可以说是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有限责任合伙当然有必要借鉴有限公司对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对于外部债权人保护的同时,平衡合伙人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将专业服务机构分2类
合伙企业法将专业服务机构分2类更明确责任问题
中新网8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说,有限责任合伙是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次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中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中国适应“入世”以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建筑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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