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协议退伙的两种情形
协议退伙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1、事前协议退伙
事前协议退伙,是指在没有退伙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已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能够导致合伙人退伙的事件,既可以是归属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件;一旦这种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协议中又对退伙财产的结算、返换以及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形的退伙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2、事后协议退伙
事后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事前没有作出明确的退伙约定,而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的时间、财产分割和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退伙协议,从而使退伙人脱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
但是,我国法律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并不意味着主张主体意志的绝对自由,合同自治原则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限制,协议退伙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定就是退伙协议不能改变退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
退伙人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退伙,都不得借退伙而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借该合伙人退伙之机让其履行自己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退伙协议对债务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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