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需要及保证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完成紧急工作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律师补充: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证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紧急任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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