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于爱情婚姻延续之中所获得之如下各种财产部分,皆被视为夫妇两人的共同财富,由两者对此共同拥有:
1、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等种类;2、在生产力、经营活动以及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回报;3、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如专利费用等;4、遗产或者他人赠与的财产部分;5、除此之外,其他应被视为共同所有财产部分;6、在此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夫妻两人才具有平等的权利来进行财产的处置;7、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通常采纳的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间内,除了特定财产和夫妻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在财产方面所得到的收入,都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8、因此,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而此处“共同所有”的概念则指的是共同共享这一整体资产,而非按比例分配引起的按份共有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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