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一、专属管辖的四个案件种类
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一)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什么?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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