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吗
实现担保物权不可以约定仲裁管辖。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即是非讼程序,而仲裁是民事诉讼程序,只有民事诉讼程序才会有仲裁机构管辖与法院管辖的冲突,非讼程序是法院的专门管辖,因此,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不适用于民事争议中的特别程序。
实际上,仲裁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权益争议,而担保物权的实现并不需要解决财产权益的实质争议,如在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存在争议及对担保物权的存续存在争议,则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应予终结而应通过诉讼程序(包括仲裁程序)解决当事人间的财产权益的争议,而如果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而对债权债务无争议,则可越过确定债权债务裁决而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因此,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实现担保物权并不冲突,更重要的是仲裁机构没有对实现担保物权作出裁判的权利。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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