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和责任。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申报债权,并且合伙人对债务的承担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但是,债权人并不能确定分担比例,也不能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或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因此,这段文字强调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和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了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需要了解合伙企业的风险和特点。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依据自己的利益来申报其债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合 伙 人 清 偿 责 任 的 具 体 规 定
合伙人清偿责任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清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使某一合伙人的债务无法偿还,其他合伙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其认缴的出资额即为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3.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4.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基金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出资责任,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设立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设立公司,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总之,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清偿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各方的责任界限分明。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依据自己的利益来申报其债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合伙人清偿责任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清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包括: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设立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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