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
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如下:
1.可能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将其留置;
2.可能逃跑、自杀的,可以将其留置;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将其留置;
4.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将其留置。
二、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多久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三、监察法留置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监察法》中的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不包括留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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