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工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工伤赔偿申请,需准备以下材料以备审核:
首先是病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次是由医院提供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例详细记录信息,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资料;
再次,为支持其休息疗养及移工损失的相关医疗评估报告、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以及关于工资收入的证明也必须附带提交;接下来,护理需求证明以及相应的护理费用发票或收据等同样必不可少;
另外,交通费、住宿费的票据也应对此有所体现。
在此之外,还应擦拭的是工伤鉴定决议书、劳动力鉴定结论书以及鉴定费用的发票等决定性的证据;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补充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此外,职工遭受工伤事件后,作为雇主应承担起责任,及时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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