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7 14:34:33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以下法律文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状一式三份,法院留存一份,自己留存一份,被告需送达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告的身份证和相关的户籍证明。

(五)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主张其相应诉讼请求成立的诉讼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起诉离婚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证明。

起诉离婚多久可以判离

起诉离婚一般三至六个月可以判离。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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