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8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发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并取得执行资格的人员。
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怎样构成?
在国外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一般不作限定,但对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被行政机关吊销过会计师执照、律师执照和公证人资格的人员或者其他法院认为不应当担任破产管理成员的不能担当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清算组成员作任何禁止性规定,但对清算组的组成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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