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起打球导致受伤谁的责任
篮球运动本身即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易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各参与者均处于该潜在风险中,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
打篮球意外受伤的,谁承担医疗费承担应视情况而定。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1、打篮球等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打球者一般都属于自愿集合参加,对于打篮球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具备充分的认识,打球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情况属于参加者可以预见到的风险,但仍然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2、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在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因其他球员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赔偿。
“加害人”在参与文体活动中致其他共同参与者受损害的,其是否担责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如果无过错或只是一般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2)但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或者意外的发生是其他参与者故意为之,则应当由造成人身损害的该名球员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是否在参与文体活动过程中致他人受损害的一律无须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有边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风险,“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在参与文体活动中致其他共同参与者受损害的,其是否担责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无过错或只是一般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因其承担责任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有关,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三、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伤害谁来负责
学生在体育课受伤,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说,在训练时有老师带领,并且有训练前的准备活动,学校的场地、器械等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发生受伤的现象,应由学生自己承担。
如果说,训练中由于场地或器械有瑕疵,老师没有提醒,造成学生受伤,由老师或学校来承担责任。
体育运动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是很常见的事情,而一旦有人受伤,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尤其是在担责、赔偿问题上面,引发纠纷的可能性会更大。那么一起打球导致受伤谁的责任?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了吧。若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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