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员入刑的具体规定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施行,届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警遇到暴力威胁阻碍正常执法,如今法律在这方面的保障更加完善。此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值得市民注意的是,“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对校车的管理,交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校车超员的,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对于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校车管理等方面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对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提醒广大校车、危化物品运输车辆、旅客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法律、安全行车,一旦触发上述法律将负刑责,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开除公职。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其中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此次事故发生时,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的涉案校车实际载客人数已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8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