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欠的人多,一般情况下是谁先起诉应当先还谁。如果债务人债务很多,不能全部偿还到期债务,起诉在前,向法院执行在前,就可能先得到财产。如果有财产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留置等情形,应先偿还抵押、质押、留置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借钱不还能行使留置权吗?
借钱不还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债务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借款合同中,是不会存在这种情况的,债权人无法对债务人行使留置权,而且很多人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担保,也有质押或者抵押的,有了这些,也就不用行使留置权了。
二、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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