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律师补充:
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并种植管理树木的当事人应该知晓公告的内容,而在明知列入拟征收范围的地块种植树木的属于违法抢栽抢种,其要求行政机关给付地上物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4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