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责任又简称为民事责任,这是由于作为民事主体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具有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合法权利人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是通行的民事法律的原则在价格关系中的具体运用,经营者有了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给予了严厉的处罚,也不能免除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是由于经营者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受到的制裁。而在价格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经济方面的责任,价格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调整这种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民法典规定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价格法中所作的退还多付价款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方式,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相互衔接的。经营者在价格违法行为中,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或受到损害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存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和不同的交易环节之中,比如,在核定生产经营成本方面,经营者弄虚作假,虚列成本,抬高定价;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超出允许的浮动的幅度,多收价款;在明码标价时违反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又实行加价,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又加收费用;在操纵市场价格和低价倾销过程中,既会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也会使其他经营者蒙受损失;哄抬价格和以欺诈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势将造成他们的利益损失;价格歧视作为不公平的交易,就会使一部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损;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过程中,使经营者自身得益,就会相应地损害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的暴利行为,总是建立在使消费者过多地支付价款基础上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使一些其他的经营者受损;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执行,也就造成了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损害;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者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以求在违法行为中谋求非法利益,这样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有可能造成损害等。这些违法行为,都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使消费者多支付价款,使其他经营者遭受损失,当然,消费者在除了多付价款之外,也会受到其他的损失。在这里价格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属于是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部分,也就是正常价格与非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该交易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退还多付部分的做法,如果由于经营者的违法价格行为,原先的交易关系不复存在,则不限于是退还多付价款的处置方法。在经营者的违法价格行为中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价格法所确定的一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二是如何赔偿,则依法进行,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运用,其他法律中有关的规定也应当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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