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文6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