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为他人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形有: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移财物。
2.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财物。
3.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
4.无正当理由,协助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5.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6.协助关系密切的人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
7.其他情形。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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