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执行涉嫌违约的无效合同条款
不可执行涉嫌违约的无效合同条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违约条款一般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当事人可要求致使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三、合同无效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1.不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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