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是国家处罚,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
还了钱,是量刑情节,但并不能一定免除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3000至10000元以上,3万至10万,50万以上的分别构成刑法266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而且知罪、认罪、悔罪,可以按照刑法37条、刑诉法142条不起诉或者免于处罚:
1、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
2、在一审宣判前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受害人谅解的;
5、其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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