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满足下列条件: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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