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五种情况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P)(1)房屋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房屋的地基、墙体或其他承重结构有沉降、倾斜、裂缝、变形等;
(3)房屋结构可能因自然损坏。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
(4)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需要改变;(5)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因素。
此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届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那么,谁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呢?如果房子很危险该怎么办?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有多个业主的,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委会进行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单位名单中选择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管理。
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短时间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方便拆除、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没有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个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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