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具备居住条件且本人户口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其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4、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提供原件
5、被投靠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相应证明提供原件
6、全市范围内未满18周岁随迁的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
1、本市范围内投靠迁移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2、跨市范围内投靠迁移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所领导审核→县局核准。
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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