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不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对配偶的日常生活通常并无过大的影响。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此举可能会波及到他们子女入学的问题,因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将无法入读高昂学费的私立学校。
在特殊情况下,倘若被执行人为法人实体,那么在实行了限制消费措施之后,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责任的人士以及实际掌控者将不得实施上述条款中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对于那些出于私人原因而不得不以个人资产进行私人生意行为的被执行人而言,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通过。
如申请人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属实,法庭应当予以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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