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规定产后请病假找什么理由?
请病假的理由就是身体不适就可以,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就诊记录,如果被查出作假,则会受到公司制度的惩罚。
需要结合劳动者的总工龄和在现单位的工龄来计算。如果总工龄在10年以下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6个月医疗期。如果总工龄在10年以上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9个月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请病假这个事情,几乎所有的劳动者应该都已经尝试过了,毕竟在非常长的工作时间内身体不适是非常正常的,至于具体的请病假的理由,就应当是自己身体受到了一些伤害,所以需要进行治疗,如果存在着一些虚假的情况,可能会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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