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了刑事责任,有民事责任的,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和解后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和解后还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
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刑事和解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刑事和解的条件为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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