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分析,考察了泰国的行政垄断、利益部门博弈与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问题,并籍此反思中国的行政垄断规制致策与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模式选择。结论认为,反垄断法本身并不能自动促进竞争,其起作用的关键是执法权力的配置。在国有经济比重高、行政垄断广泛存在的经济体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行政垄断需要区别对待,有些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需要约束的对象,有些则应归属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如果不能将二者分开,则势必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行政垄断【写作年份】【正文】中国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不少进展,但竞争机制的引入还是停留在分拆原有垄断企业的层面,尚未形成规范的进入和退出制度。从市场份额或其它标准来看,这些行业可能不构成垄断;但从进退障碍”的垄断判别标准来看,行政性准入限制广泛存在,这些行业仍是十足的垄断行业。从这个角度来看,垄断行业改革实际上陷入了一种僵局(于立,)。[1]与此同时,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出现重大变故。初,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与此相同的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此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与发改委三大部委先后介入反垄断立法工作,这使得《反垄断法》的出台面临一种矛盾的处境,一方面是大量的宣传、关注和推动,另一方面却仍然缺少明确的牵头机构。我们研究发现,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历过或者正在面临着同样的情况。比如,泰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就曾经遭遇过行政垄断的困扰,直至今日仍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文通过剖析泰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期处理的两则捆绑销售案例,考察泰国的行政垄断、利益部门博弈与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问题,并籍此反思中国的行政垄断规制致策与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模式选择。一、泰国两则捆绑销售案例泰国1999年颁布的《贸易竞争法》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期望通过它能起诉垄断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1999年底,两个主要案件提交给贸易竞争办公室。[2]1.案例一:泰国有限电视公司捆绑销售案泰国两个有线电视公司IBC和UTV合并成有线电视公司UBC。IBC和UTV从泰国大众通讯组织获得运营许可。泰国大众通讯组织负责规制和监督有线电视市场。合并前,IBC和UTV间存在激烈竞争,两个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了种类繁多的节目组合。大众通讯组织批准合并后,UBC寻求改变节目组合,提高了安装费和每月收费。因为不允许提高为低收入群体设计的最便宜组合的费用,UBC向大众通讯组织提出申请不将这些组合提供给新的使用者。然后拒绝向其他使用者提供便宜组合的详细信息。UBC还向大众通讯组织承诺,将提供一个替代性的高价格组合。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后,泰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贸易竞争委员会建立一个专业委员会调查申诉。调查发现UBC受高的市场进入障碍保护,事实上是国家有线电视市场的垄断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UBC收取的服务价格过高,且限制新消费者的选择,使他们仅能选择一个组合,这个组合的价格过高。尽管UBC承诺维持服务质量,但它在泰国《贸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实施了捆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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