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在父母去世后曾先后两次签订了继承遗产协议,但将近40年过去,直到四兄妹中也有两位相继去世,协议一直未履行。其中已去世的大哥的妻儿将其兄妹及侄儿9人告到法庭,要求按照他们四兄妹当时签定的协议去分房产。近日,越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协议虽签但久未履行,判决按份继承,依法驳回了老大妻儿的请求。
两次签协议但都未履行
邓氏四兄妹均居住在广州市,父母相继去世并留下了分别位于广州市惠福东路原67号和东风中路太华坊18号两处房产后。1965年7月4日,四兄妹书面订立“继承遗产意见”,上面写着,先母王英(化名)遗下房屋两间,惠福东路原67号归兄长刘风(化名)继承,太华坊18号归三个妹妹继承。1988年7月26日,上述四继承人再次签定《继承遗产协议书》,其中约定,惠福东路原67号由兄长继承,太华坊18号由三个妹妹继承。另外,太华坊33号由兄长无偿赠给三个妹妹,鉴于太华33号代管后没办好有关手续,待上述手续办妥办理赠予等手续并承担一切经费后,再同时办理太华坊18号和惠福东路原67号分房手续,而之后他们一直没有按照以上约定办理继承遗产。
1998年,刘风和妹妹刘碧(化名)相继去世,他的妻儿认为其他两兄妹和刘碧的继承人不守承诺没有按照原来的约定办理继承,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惠福东路原67号由他们继承所有。
协议久未履行按份分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房屋是王英在其丈夫死亡后取得的,依法应属于王英个人的遗留房产,由于她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房产依法应由四子女共同继承所有。虽然四子女在母亲去世后先后共同签订了两份继承遗产的协约,但双方均没有履行。故原告在刘风、邓碧君先后离世,且邓碧君的子女及其刘风另外两个妹妹都不再同意按原协议执行的情况下,要求仍按原来协议进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该房屋一直未作产权变更登记,仍以王英名义登记,应视为该遗房尚未发生继承,上述两遗留房产依法应由四子女共同按份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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