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处理过程之中,与第三人撤销诉讼是无法共存的。
也就是说,如果案外人士先行启动了执行异议的程序,对于执行异议裁定持有异议,认为原来的判决存在失误且损害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只能够向做出原判决的同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如果案外人士首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即使在此期间在执行程序中再次提出了执行异议,他们仍然必须坚持推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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