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格式书证与任意书证是什么
格式书证与任意书证是依照制作书证时是否具有固定的格式所作的分类。格式书证是指在已设定的格式内填写预定的内容,表格内容与填写内容共同构成该书证的全文。格式书证的内容一般比较规范,但有时预先设定的项目及其填写的内容不能确切地和完全地表达填写人的本意,在运用时要注意结合当事人的说明来判断该书证的含义。
任意书证可由制作人任意表达其意志,在没有外界形式限定的情况下,该书证应是其完整的意思表示,可以据以认定一定的事实。通常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格式书证较为常见,刑事诉讼中任意书证较为常见。
书证是指文字端的书面材料,用于证明相关事件的真实的情况。文字材料中记录的是事件的发生经过,作者的思想认识,或者是动作行为,还包括各种符号和图案,详细来说,就是比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传真、图纸、文件等都是书证。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物品都可以算作书证。所提供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三类。
特定形式的书证是其中的一种,按相关我国法律的要求,书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或者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其他的就没有此类要求。比如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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