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是依法订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要依法行事外,还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
股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区别
1.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
2.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个文件约束的对象不一样,似乎公司章程更为宽泛一些,即便是没有参与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约束的。
3.隐私保护程度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于股东之间的隐私具有很强的保护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
1.对内适用效力。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非简单的取代关系,两者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并行的关系。用于调整股东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当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我们认为应当探究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简单的以取代关系来判定适用效力问题。
2.对外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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