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不务正业,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五次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为了图财享受,继续多次盗窃摩托车而被提起公诉。近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张XX系江西省资溪县人,1996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7月7日因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多年的铁窗生活并没有改变张XX的劣性本质。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XX在资溪县磷肥厂宿舍楼下盗窃一辆红色新大洲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4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张XX在资溪县鹤城镇泸水路养路分局对面院子内盗窃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XX在资溪县鹤城镇消防中队右斜对面盗窃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基本被追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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