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所产生作用及各自过失的严峻程度,明确划分双方应付之责。
如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事宜首先应当由驾驶机动车辆投保的保险机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补偿;
如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需依照以下法律条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存在任何过错,则该责任须全权交付给机动车一方承担;
然而,倘若有充足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应依据其过失大小适度降低机动车一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到此为止其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2、如若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碰撞机动车导致,那么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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