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一、公司在外地,工厂在本地,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可在本地投诉吗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具体公司注册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仲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行政部门,而是属于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劳动行政方面的职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上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的管辖划分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当前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由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目前外资企业案件由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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