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严重亏损,领导让一些职工放了假。放假期间厂里不发工资和生活费,职工生活遇到很大困难。请问,不给放长假职工发生活费是否合法?
读者邹银珍邹银珍读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产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明确规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地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企业对放长假的职工支付的生活费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厂对放长假职工不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们有权就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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