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则购买人可选择取消合约。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至时,购买方应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房屋催交通知书,倘若是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满有效期为三个月后,开发商依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买人便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房产且开发商需依照合同条款归还购买人所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应付未付的活期利息。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确实作出相关规定,即设定了违反约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开发商未能准时交房的情况下,购买人便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从而实现退房并取回购房款;反之,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购买人则须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倘若在发出催告函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购买人便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产并取回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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