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3日晚,消费者李某一行9人在涪陵某餐馆吃饭,其中三位男同志喝的是啤酒,未过多长时间,消费者李某出现上吐下泻,另外二位也出现呕吐的情况,消费者发现其中1瓶啤酒有浑浊感,怀疑是啤酒引起的,因此,当场就通知卫生监督部门和啤酒经销商前来现场,经现场查看这瓶啤酒的瓶口有缺口,且啤酒瓶内确有浑浊物,另外打开的2瓶啤酒从感观看没有问题,对店内其它未打开的啤酒经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全部合格。经销商立即把三位消费者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治为急性肠胃炎,第二天另二位消费者也出现下泻的情况,共花去医药费1980元,经治疗后有二位消费者情况正常,消费者李某仍然没完全康复,事后这几位消费者和经营者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于5月18日到我委要求为其维权。
消委接此投诉后很重视,立即派人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通知消费者、啤酒经销商和餐馆负责人前来解决。消费者认为;此次事件是啤酒引起的,啤酒商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啤酒经销商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已检查过那瓶出现浑浊的酒,由于已经打开的啤酒不能作为检验的依据,但其它的啤酒都合格,愿本着和谐社会的精神在消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餐馆负责人认为;菜品没有问题,不能负主要责任。大家争论得很激烈。我委工作人员向他们耐心宣传《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打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多次、单独做三方细致的工作,最终由啤酒经销商和餐馆负责人赔偿医药费1980元,补偿二位病情较轻的消费者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80元,补偿病情较重的李某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2000元,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圆满达成了协议,使此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全文6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