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规定如下: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2、对其他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为,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四种:
途径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途径二:在争商标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院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途径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受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发生的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情形的,报送商标局。从当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请求之日到商标局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月。
途径四:在商标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其主张的驰名商标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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