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判断准则大致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如果某一方是由于受他人的强制或恐吓而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这类婚姻即属于被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范畴;
其次,如果在婚前,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且未能如实地向另一方披露有关情况,那么这样的婚姻也将被视为可撤销的婚姻。
其中,“强制”和“恐吓”都应理解为某种形式的非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通过提出威胁性言论,使被害人感到畏惧从而被迫缔结婚姻的情况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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