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青岛市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率先公布实施,对公积金新政如何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自17日起已正式实施,市民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新政办理。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今后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整贷款年限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以根据个人的偿贷能力,变更贷款期限,决定比较适宜的月还款额度。
一、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商品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2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4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房龄要求)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流程
贷前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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