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被告方主张其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诸多因素进行全面严谨的评估与厘定。
首要步骤是仔细审视被告方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食品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证书等等。
倘若被告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则在量刑裁决时或可获得适当的宽大处理。
然而,若被告方在采购及销售环节中出现疏忽大意甚至过度自信等过失行为,即使辩称其对所售食品的危害性全然无知,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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