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财产的方式
所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财产的方式如下: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二、民法典抵押权和债权能一起转让吗
民法典抵押权和债权能一起转让,具体如下: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式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
三、抵押权的特征是什么
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让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只需要登记,不需要转让标的物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