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如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的,必须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哪些情况是禁止结婚的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以下的直接晚辈。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即与己身同出于一源的血亲。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同出于父母,即为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
对于第二种情况,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鉴定,不能任意解释。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婚姻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任何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则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禁止条件如下: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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