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洗钱罪与诈骗罪并非同一范畴。洗钱罪即设立了明确的犯罪界定,洗钱行为特指那些明明知道该款项来自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对其进行掩盖来源及性质的行为,并通过将该款项存入银行、进行投资或在证券市场上市等方式,试图使这些非法资金变得看似合法。
然而,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则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至于诈骗罪,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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