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除了普通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单位和司法工作人员。故本罪通常情况下在诉讼发生地管辖。
实践中,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全面搜集和核实证据,可以迅速查明案情,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但是对被告人流窜作案的案件,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群众更了解案情,或者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辖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或者有其他表明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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