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后,可以改户主。农村房屋确权可以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确权后,当农村房屋所有人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屋,可以通过房屋继承改户主。
一、不动产申请变更的条件具体如下: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变更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房屋确权委托书如何写
农村土地确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内容:由于委托人全家外出,确头无法回家,不能在《文件名》上签字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受托人代为签字和办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时间
受委托人(签字盖章)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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