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老赖黑名单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吗
时间:2023-09-24 03:13:47 3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身陷老赖黑名单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吗

身陷老赖黑名单会有的不良后果如下:

1.信用记录受损:被列入老赖黑名单,意味着个人在信用记录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这可能会对个人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产生影响。

2.财产受限:老赖黑名单上的个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出境等行为,这可能会对个人生活产生影响。

3.影响信用贷款:老赖黑名单上的个人可能会被银行、金融机构等拒绝贷款,这可能会对个人创业、投资等行为产生影响。

4.影响社会评价: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可能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影响个人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因此,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陷入老赖黑名单,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财产安全。

二、起诉老赖的材料是什么

1.起诉状,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3.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欠条、借款合同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5.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三、老赖纠纷的管辖是什么

欠款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n(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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