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有意寻求减刑宽恕,需在服刑期内严格恪守监管条例,真心诚意地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实的忏悔之意或实际的立功表现。
比如说,积极参与劳动生产和持续不断的学习交流,主动关心他人,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等等。
忏悔之意主要体现在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坚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条例,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之中等等。
而立功表现形式多样,如制止他人的犯罪行为,揭示和举报监狱内外的各类犯罪活动等等,但都需要经由法院细致地审慎评估,以决定是否给予罪犯相应的减刑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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