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与实践应用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6-14 10:23:42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与的实践应用

共同诉讼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本案的当事人不能为本案的证人。所以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不能成为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证人。但是某些共通的事实以外的独立事实,只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该案中作为共同诉讼案的证人。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在合并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进行诉的分离。诉就是一种审判请求,基于每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审判请求,原则上都具有引起一个独立诉讼程序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独立的诉都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普-通共同诉讼使本来应该展开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程序合并为一个,其理由通常在于实现公正、效率或秩序。如果某个案件按照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从表象形式上看会引起不公正、低效率或秩序混乱,也就是说实现合并审理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则没有进行合并审理的必要。“诉的分离是对诉的不适当合并的一种调整。[8]如果合并审理反而会使难度增大,使案件复杂化,将造成或已经造成诉讼过分拖延,则及时将普-通共同诉讼分离为若干独立的诉分别进行审理,应当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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